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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

1. 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

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才需承担代为履行的义务,具有补充性。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求偿。

2. 保证力度不同 :

一般保证: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力度较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3. 是否享有抗辩权不同 :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 保证期间 :

一般保证: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通常由当事人约定,没有固定期限。

5. 保证责任的免除 :

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与一般保证相似,但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更重。

6. 法律适用 :

一般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保证人仅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选择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取决于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具体约定以及双方对担保责任的不同需求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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